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內容
建設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計取、支付、使用實施監督管理。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計取、支付、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在招標投標階段,應當認真審核招標文件中安全生產費用項目清單單列情況、投標報價按本規定確定安全生產費用情況。
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或審批開工報告時,應當審查安全生產費用預付憑證及其余安全生產費用支付計劃。建設單位未提交的,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或批準開工報告。
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建設單位辦理安全生產費用支付備案手續、進行竣工驗收或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時驗證安全生產費用支付憑證。
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現行標準規范對工程項目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條件改善和安全施工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不按規定計取、支付以及挪用安全生產費用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注意事項
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中介機構未按本規定在招標文件中單列安全生產費用項目清單的,由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建設單位提供虛假的安全生產費用預付憑證申請施工許可或報批開工報告的,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并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建設單位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施工許可或報批開工報告。
建設單位提供虛假的安全生產費用預付憑證取得施工許可或開工報告的,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撤銷許可,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建設單位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施工許可或報批開工報告。
建設單位未按本規定支付安全生產費用的,由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撤回施工許可或開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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