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資格是國家對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人員的基本要求,是公民獲得教師職位、從事教師工作的前提條件。
教師資格制度是國家實行的教師職業許可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教師法》明確規定,凡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必須具備相應教師資格,沒有相應教師資格的人員不能聘為教師。
教師資格法定憑證為《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和教師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適用。
國家統考地區教師資格考試科目:幼兒園考《綜合素質》和《保教知識與能力》;小學考《綜合素質》和《教育教學知識與能力》;中學的考《綜合素質》、《教育知識與能力》和《學科知識與能力》。
省考教師資格考試主要考教育學和心理學課程。不過有些省份還需要考教師職業道德,教育政策法規,學科專業素質,教育方法,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教學法。具體考試內容詳見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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